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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中韩FTA关税减让类型解析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01 12:04:00    点击数:-   【

自中韩签订FTA自贸协定后,繁杂的关税减让也各式各样。那么企业该如何看懂所关心的商品关税减让类型呢?就跟着康索特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韩双方通用类型

第1类“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自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除关税。


第2类“5”: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减让,并自第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第3类“1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并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第4类“10-A”: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0-A”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将在协定生效之日起第1至8年保持基准税率(指2012年1月1日执行的海关最惠国税率),自第9年1月1日起2年内等比削减,并自第1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第5类“15”:一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等比削减,并自第1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第6类“2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20年内等比削减,并自第2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第7类“PR-1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10%,并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90%。


第8类“PR-2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2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20%,并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80%。


第9类“PR-30”: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3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30%,并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70%。


第10类“E”: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E”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保持基准税率。

中方关税减让表特别分类

第1类“15-A”:减让表中降税分类“15-A”中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在第1至10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1年1月1日起5年内等比减让。该类货物应自第15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第2类“PR-8”: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8”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8%。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92%;


第3类“PR-15”: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15%。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85%


第4类“PR-35”: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35”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35%。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65%;


第5类“PR-50”: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5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等比削减基准税率的50%。该类货物税率应自第5年1月1日起保持基准税率的50%。

FTA自贸协定


韩方关税减让表特别分类

第1类“20-A”: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A”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在第1至10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1年1月1日起10年内等比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第2类“20-B”:减让表中降税分类“20-B”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应在第1至12年保持基准税率,自第13年1月1日起8年内按等比例削减。该类货物应自第20年1月1日起免除关税;


第3类“PR-1”:缔约方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削减基准税率的1%;


第4类“PR-130”:减让表中降税分类“PR-130”中的税目所规定的原产货物关税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从价计10年内等比削减至130%,该类货物应自第10年1月1日起保持从价计130%的税率。

来源:kotra天津贸易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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