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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规则的商业建议-康索特关务咨询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6-19 14:09: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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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规则的商业建议:国际商会组织的政策和商业实践-康索特关务咨询

随着各国越来越多地缔结双边和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PTAs),分散的原产地规则和程序日益成为整体供应链上的贸易障碍。当缺失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定,尤其是当新旧优惠贸易协定交叠时,这一情况变得更为棘手。本政策声明强调了交易商和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SMEs)——在这方面遇到的挑战,同时提出了八条建议,提倡增强世界凝聚力,实现原产地认证程序的简化和一体化。(康索特关务咨询)

原产地规则,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预确定,原产国认定培训

1、前言

由于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进展有限,各国开始寻求双边和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PTAs)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替代选择。因此,优惠贸易协定成倍增加,现有400余个双边及区域性协约。最新进展包括“超大型区域”优惠贸易协定,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

越来越多的优惠贸易协定覆盖了相同的贸易区域。由此导致了优惠贸易协定规则和程序的重叠交错,也带来了市场准入安排的混乱和矛盾,掌握有限资源的中小企业(SMEs)受其影响更大。当企业决定哪一个优惠贸易协定可以为交易商品提供最大利益时,这些不一致性也会带来很多问题。

2、挑战

优惠贸易协定在“原产地规则”一章中阐述了合规安排。使用“原产地规则”这一术语来定义这一章其实并不准确。因为除了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这一章还涵盖了最重要的部分,交易商向海关要求关税减让的程序(即交易商使用优惠协定的方法)。

这些规则为跨境交易商提供了不同的程序,包括以下针对各优惠贸易协定的议题:

  • 企业如何在优惠贸易协定下制定和提出优惠关税待遇的要求

  • 优惠贸易协定下优惠关税待遇的核查程序

  • 优惠贸易协定下海关接受或拒绝优惠关税待遇的程序

  • 争端处理的时间表

几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文件及程序成为了公认的国际惯例标准,这恰恰是因为他们力图通过提供跨境的通用流程,来促进一体化。在每一个新的优惠贸易协定中,建立一个新的程序和标准,会让国际贸易中的商业进程趋缓,也让商业行为者在开展贸易或融资时面临更大的风险。优惠贸易协定下各异的程序和标准也增加了欺诈行为的可能性,使这些行为变得难以掌控,同时为非缔约方产品进入优惠贸易协定区域提供途径——增加了生产商遭受信誉风险的可能性。

尽管优惠贸易协定的谈判局限在双边和区域水平上,但我们有必要认识到,商业贸易并不会囿于相同的地域限制中。在产品的“最后实质性改变”之前,企业的供应链接收来自全世界国家的投入品,然后充当产品的最后“原产地”来满足贸易优惠的目的。之后,产品被提供给多个买方国,正如市场准入要求的那样,每个目的国在具体的装运基础上,供应链的每个环节都要求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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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贸易地区,优惠贸易协定下进出口的企业要求当地供应商提供声明,给商业资源增加了又一层的复杂和负担[①]。现代贸易具备了日益复杂的全球供应链这一特征。根据日常利用率和市场波动性,当地生产商可以为不知能否出口的产品提供投入品或中间产品。随着包含优惠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优惠贸易协定数量日益上升,由此导致的按照供应链来提供不同来源信息的负担和成本也同样在上升。所有规模的企业——包括不参与出口的当地生产商——都发现他们正面临如下处境,他们无法再应对原产地信息要求的复杂性和管理负担。正是上述原因使得优惠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要求程序(例如供应商声明),开始成为贸易的境内壁垒。

随着全球价值链的重要性上升,以及商品在多个国家和区域流动,重叠的优惠贸易协定程序和原产地规则导致的复杂性将会增加商业压力,为跨境贸易设置障碍。当复杂、众多和分散的规则程序更多地出现在优惠贸易协定内外,商业成本就会变得更高。如果这些成本超过了使用规定贸易条约所能获得的效益,企业将不再使用这些贸易条约,关税减让利用率将会下降,原先缔结贸易协定的所有目的将不再有意义。

世界贸易组织(WTO)2013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所载的原则提倡减少全球非关税壁垒。同样地,优惠贸易协定的谈判代表应当关注如何在程序上,尤其是在优惠贸易协定重叠交错的情况下,帮助进出口商利用好贸易协定中的优惠权利。

3、国际商会组织的建议

国际商会组织就优惠贸易协定背景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提出如下建议和声明:

1、简化和一体化原产地规则

国际商会组织呼吁有关政府方面,在进行双边及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谈判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在他们的区域和双边协定中,简化和一体化原产地规则及原产程序。遵循世界海关组织《经修订的京都公约》的条款和程序,依照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包含的原则行事[②]。

2、加入累积条款

国际商会组织建议有关国家方面,在进行双边及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谈判时,加入累积条款,允许共同协定下的“扩展累积”和“交叉累积”。这将使得不同区域协定下签署双边协定的各方,可以跨贸易区域和协定进行原产的共享或者累积。

3、和私营部门密切合作

国际商会组织要求世界海关组织(WCO)和私营部门密切合作,本着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所载条款的精神[③],来发展共同的程序标准,实现优惠贸易协定下原产文件的海关认证。世界海关组织应当围绕优惠贸易协定中原产地的谨慎义务,研发相应的程序原则,包括以下主题中的部分或全部:

一套清晰明了的“安全港”规定,加强合适的尽职调查,提供支持原产声明的供应链信息,从而促进原产地声明的主张。进出口商必须确保声明的发表过程已知,被全球供应链认可,并且不受当地临时变更的影响。发表声明的过程须杜绝供应链内部或边界上的犯罪或腐败行为。原产地声明过程须提供法律保护,来促进贸易并降低商业成本,而不仅是成本和债务在供应链上的转移;

写给政府和谈判代表的指南,来确保优惠贸易协定下实施的原产地认证系统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为参与贸易事务的企业提供政府支持[④]。上述指南应当探究在优惠贸易协定下,在合适的全球标准下,可信任的第三方原产文件签发,从而为贸易商降低成本;

海关部门对电子商务原产地解决方案的审批流程(包括为协调机制而实施的人工智能系统)。

采取有关上述主题的通用程序原则,将会促进贸易,保护交易商免受事后报关的处罚,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免除了事后报关的义务。

4、解决原产地纠纷

国际商会组织建议,优惠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纠纷不能单方面由个别贸易协定成员国的海关当局来决定,特别是这些问题会降低海关效率,同时有些情况下纠纷的解决会延期很久。相反,所有的优惠贸易协定应当包含相应条款,为参与交易的进出口商提供支持,在商业响应时间内解决小型原产地纠纷。

5、贸易伙伴海关能力

国际商会组织建议,准备加入优惠贸易协定的各政府,需要仔细考虑贸易伙伴的海关能力,尤其是可能缺乏电力的海关港口数量。各政府应当确保在优惠贸易协定生效前,能力建设项目已经就绪,特别是当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包含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时,尤为如此。

6、同一水平的全球凝聚

国际商会组织建议,优惠贸易协定谈判的各成员方,应当尽可能以同一水平上的原产地规则程序的全球凝聚力为目标,促进未来多边协定的实现[⑤]。简化原产地规则带来的商业上的好处是,交易商能够获得利益,以最有效的方式遵循每个协定的条款,从而促进贸易和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优惠贸易协定之间的程序要件标准化在于贸易促进,即创造更多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程序标准化会让整个供应链上的商业过程被复制和自动化,进一步降低了贸易成本。

7、商业实践和跨界成本

国际商会组织建议,旨在为贸易协定的商业谈判匹配出发点的政府,例如在《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中由世界海关组织背书的标准,反映现有的商业实践。这会促进国际贸易的简化,最终减少商业和消费者的成本,而不是现有的分散趋势和发展迅速的法规要求。

不同条款下的复杂度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为所有的跨界和市场准入——例如世界海关组织《经修订的京都公约》,去采纳一套标准定义和程序来解决。跨界成本可能会成为制造商最终商业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些成本最终被传递到消费者手中,从而增加了购买价格。复杂的市场准入要求意味着,企业需要让员工或顾问分析他们的市场准入系统。交易过程每个环节的内部人员必须理解这些过程,从而可以利用到准入要求。优惠贸易协定中各异的程序体现了一种不足,在协议生效之前利用工作体系的不足,这也反过来为出口商和生产商建立了新的分散的法规要求,提升了商业成本。

8、多边贸易和贸易自由化

国际商会组织建议,参与优惠贸易协定发展的各方,都应当考虑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过渡措施或“模块构建”,最终逐步达到多边水平的协定。国际商会组织强烈认同,在增加优惠贸易协定提升了监管分散化风险的同时,“超大型区域”优惠贸易协定谈判的简化会促进更广泛的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发展。相应地,为了促进现有和未来多边发展的贸易,双边或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内外的交易商程序,必须在同一水平上保持一致。必要的一点是,优惠贸易协定的谈判代表,在进一步发展分散的规则和行政程序时,避免重蹈前辈的覆辙。

[①] 关于优惠贸易要求提供欧盟供应商声明的案例,请参考欧盟第2015/2447号理事会条例,61-66节。<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5R2447&from=EN>。

[②] 国际商会组织早先呼吁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停滞的世界贸易组织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定(ARO)上继续发展——详见“国际商会组织关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商业政策为目的的政策声明(2015年6月)”。

[③] 世界海关组织2014原产地认证指南提供了正在使用中的多种制度的实用概述。然而, 有必要超越这一概述,为优惠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匹配相应的全球程序标准,从而避免跨境贸易的停滞。

[④] 政府有责任提高人们对私营部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重视。实用案例包括韩国中小企业的“FTA一站式支持中心” < http://www.customs.go.kr/kcshome/site/index.do?layoutSiteId=engportal>,以及著名的美洲开发银行“一体化和贸易虚拟课程”

[⑤] 详见“区域贸易协定交换计划”,区域贸易协定E15专家集团

来源:FTA自贸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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