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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聚焦︱海关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1-10 13:39:00    点击数:-   【

海关总署颁布2017年67号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今天就跟着康索特关务-原产地证申领的小编一起去看看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及相关问题解答吧。

核心:电子提交单证

针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P.S.:原产地证据文件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两大改革红利

红利一:足不出户

此前,在进口非联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企业需要在申报环节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而这些文件必须经过“进口企业-申报单位-海关通关现场”流转审核,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货物通关时间。

改革后,进口人可以足不出户,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在便利企业申报的同时也有效提高了货物通关效率。

红利二:“人审”变“机审”

此前,海关需对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据文件逐项审核,既增加了通关审核时间,又耗费了海关现场人力。


改革后,系统实现企业申报的报关单数据与原产地证据文件数据自动比对,从“人审”变为“机审”,切实提高了海关审核效能。

操作流程两步走

进口人应当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的要求办理。

第一步:

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申报有关要素——对于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以下简称“非联网优惠贸易协定”),进口人在申报进口前,应当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P.S.: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指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和2016年第52号规定的单份全程运输单证。

第二步:

以电子方式上传有关文件——对非联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应当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中转确认书》不需上传。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在申报进口前,不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不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仅需按要求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四个注意事项

Q1

无原产地证据文件正本

应当如何办理?

A: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但进口人无原产地证据文件正本且未按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Q2

采取无纸化方式申报

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A:进口人填报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和以电子方式上传的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

Q3

原产地单证

应当如何保存?

A: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上述单证正本。

Q4

上传电子文件

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A:以电子方式上传的文件格式标准,请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供稿、审核:海关总署关税司

制图:常相婧

编辑、发布:高扬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相关阅读: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

为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便利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申报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

(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办理。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仍按现行规定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办理的,申报进口时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申报。

四、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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