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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搅动跨境电商江湖,从数据看变化【康索特关务咨询】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4-29 13:53: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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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一举一动牵动着无数进出口人的心,当然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也是其中之一,毕竟康索特小编也是个不折不扣的剁手党,简直不能忍啊!康索特关务咨询现在就让我们从数据着手,看看税改如何搅动跨境电商这个江湖的!

据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了解到,跨境电商保税区的进口商家可以稍微喘口气。4月8日新政发布之后,海关总署办公厅最终下发了《关于执行跨境电商税收新政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最受关注的是,4月8日前已进入保税区商品、正运输在途的保税区商品,不论是否在正面清单的范围内,均允许企业“可免领许可证通关单直至售完”。但新一轮生死大考即将来临。近日有报道称,被称为最严奶粉新政的配方注册制,最快可能提前至2017年5月份实施,而非此前相关通知提到的2018年1月。这意味着,作为跨境电商必争品类之一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否则不允许进口。

3月24日晚间,三部委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称,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康索特关务咨询小编官方的话不再多说,直接一组数据看重点。

税改搅动跨境电商江湖,从数据看变化【康索特关务咨询】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告别免税时代:取消免征额

正规渠道进来的跨境电商商品,更有保障,通关速度更快

跨境电商企业普遍更希望能接入公共平台,以提高通关速度,提升用户体验

个人海淘被网开一面:仍可以以行邮税的方式计征

简单理解,就是没有接入公共平台的直邮,以及个人海淘,被网开一面,可能价格上会有点优势

税改搅动跨境电商江湖,从数据看变化【康索特关务咨询】

政策原文如下: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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