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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AEO制度解析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4-27 10:28:51    点击数:-   【

本AEO认证对象范围自实施后不断扩展,目前已包含进出口商、物流从业者、报关企业等进出口全链条企业,建立了分类实
施的AEO制度,包括特例出口申报制度,
特例进口申报制度,特例保税资格制度,认定通关业者制度,特定保税运输制度,特
例制造者制度等。目前,日本已经与12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互认。

日本AEO制度主要内容

特例出口申报制度

该制度于2006年3月开始实施,是对合规性良好、货物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的出口企业实施的AEO制度。具有该类型AEO资格的
企业从任一海关获得特定出口申报资
格后,无须将出口货物按照常规运至保税区域,可以向该货物存放地或货物预订装载港口
(空港)所在地的海关直接申请出口申报,获得出口许可。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无须将出口货物运至保税区或其他存储地点,即可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许可证。出口申报或特例出
口申报海关不受货物存储地域限制。通过简化
出口许可后的申报更改手续,简化进出口货物装载容器的免税手续,简化AEO出
口企业或AEO报关企业办理加工或修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减少海关在特定出口申报中
的审查和查验等,使AEO企业享受互认
国通关便利。
该制度于2007年4月开始实施,是对合规性良好、重视货物安全管理机制的进口企业确立的AEO制度。在该制度
通关措施中,货物进口时基本不进行税收审查和查验
而是在该货物交易完成后进行关税申报。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可更快更顺利地将进口货物入关,并且可以在提货后进行纳税申报(特别申报)。同时,进口
企业可享受的便利包括进口申报海关不受货物
存储地域限制;简化因加工或修理出口的货物复进口申报程序;海关在特例进口
申报中减少查验等。符合该标准的AEO企业可以享受互认国的通关便利。



特例保税资格制度

该制度于2007年10月开始实施,是指合规性良好、货物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的保税场所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该制度申请认定保税
场所,且不需要缴纳设置场所的审批费
用(日本申请设置保税场所需缴纳一定费用)。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简化设置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申请手续,对于申请的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账簿保留期将由2年缩短为1
年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海关对保税
仓库或保税工厂的海关保税业务检查的简化。对于申请的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免收许
可手续费。该项标准下的AEO企业可以享受互认国的通关便利。


认定通关业者制度
该制度于2008年4月开始实施,是指合规性良好、货物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的报关从业者可以在报关时申请使用该制度,享受通
关手续特殊便利措施优惠,缩短货物进出
口所需时间。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申报海关不受货物存储地域限制。受出口企业委托进行的出口货物申报时,通过与特定保税承运
人制度衔接,可以对保税地区外存放货物进行
出口申报并获得出口许可(特定委托出口申报制度)。如受进口企业的委托进行
进口货物申报时,可以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纳税申报(特例委托进口申报制度)。符合该标准
的企业同时还能享受到简化加工或
修理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及随附单证等便利措施。与前述的AEO企业不同,符合认定通关业者制度的AEO企业可在美国及韩国
享受海
关查验的通关便利措施。

特定保税运输制度

该制度于2008年4月开始实施,与认定通关业者制度相配套,符合规定的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申请认证,可以减少通关手续,降
低进出口贸易成本,提高贸易的便利化。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符合标准的企业不需要重复申报,可以减少通关手续、降低管
理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于特定委托出口申报的货物,在出口企业的委托下,可以从保税
地区以外的地方直接运送到装货港。符
合该标准的企业可以在美国及韩国享受海关查验的通关便利。


特例制造者制度

该制度于2009年7月开始实施,它使日本AEO实施范围扩大到生产制造企业。经营具有特例制造者资格企业产品的贸易企业、
通关企业、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等,无
论是否获得AEO资格,都可以享受到制度便利,从而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发展。
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特例制造者生产的货物无须运至保税区,即可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出口许可,且出口申报或特例出
口申报海关不受货物存储地域限制。符合该标
准的AEO企业可以在美国及韩国享受海关查验的便利。

文章转自: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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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AEO AEO认证 AEO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