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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道的减免税年报小常识-康索特关务咨询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01 09:18: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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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道的减免税年报小常识-康索特关务咨询

春节后刚上班,宁波长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务小董就带上了“减免税年报”的相关材料,赶往宁波海关驻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递交了2016年度《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小董说:“早点递交减免税年报,企业也放心进口减免税货物。”听到这里很多人就会有疑惑了,今天康索特关务咨询就带您来了解一下你不可不知道的减免税年报小常识。(康索特关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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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伙伴们都知道符合规定的进口设备可以减免相应的进口税收,但是还有不少小伙伴们认为减免税设备只要经海关进口放行之后,从此就可以“天高凭鱼跃,海阔任鸟飞”,再也不用和海关打交道了。

这也直接导致了再次进口减免税设备时,会被海关告知“因未按时递交年报,减免税货物暂时无法进口”而目瞪口呆大喊“我不听我不听”的窘状。

今天,小编就和小伙伴们一起来学习下不可不知道的减免税年报的小常识。

知识要点

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条文提到的《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也就是俗称的“减免税年报”。如果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减免税年报”,那么需要继续进口减免税货物就会遇到问题。第三十七条还有如下规定: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可能有的小伙伴又迷糊了,减免税货物海关都进口放行了,为什么海关还需要监管呢?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那么“减免税年报”是不是需要一直递交呢?答案是:只要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已满,那就不再需要递交了。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具体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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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小编再次提醒,进口过减免税货物的小伙伴,如果减免税货物还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则“减免税年报”递交最晚不能超过每年的3月31日哦。

作者:张梦源

责任编辑:毛洁琼

来源:阿拉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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