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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aeo认证热点问题关注-康索关务咨询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19 09:36:00    点击数:-   【

每月aeo认证热点问题关注-康索关务咨询

大部分aeo企业都问过关于aeo认证的问题。康索特关务咨小编统计下相关的aeo认证问题分享给大家。(康索特关务咨询-AEO认证辅导

aeo认证辅导

Q
中国企业从新西兰进口货物,申报时填写报关单需要填入该企业的新西兰AEO编码吗,应当如何填写?
答复:根据《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中国企业从新西兰AEO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该企业的新西兰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新西兰AEO编码”+“>”(英文半角)。例如,新西兰AEO编码为NZ1234,则填注:“AEO”。中国海关在确认新西兰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Q
我司正在申请高级认证企业,请问高级认证企业有哪些优于一般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第十七条规定: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①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②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③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④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Q
我司是一家报关企业,几个月前公司因人事变动变更了法定代表人,请问海关方面的注册登记需要同步变更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十八条规定: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关税及贸易管制
Q
在“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具备免税资格的出版物进口单位具体指哪几家?
答复: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具备免税资格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Q
我司已经向海关申请办理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手续,现在想延期,想了解一下是否有时限规定?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签发准予延期通知,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司想要申请汇总征税业务,想了解一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复: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①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②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③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④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海关单证审核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⑤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你司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海关申请汇总征税。
Q
我公司以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打算用人民币结算,请问这种以人名币结算的方式算不算在海关统计范围内?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3号)第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人民币结算是在海关的统计范围内的。
监管通关与行邮
Q
我司进口了一批货物,在海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不需转人工查验,请问还需要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吗?
答复:根据《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规定: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二、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海关总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请问区域通关一体化各审单中心是否还办理业务?
答复:根据《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另根据《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海关不再受理相关业务。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司有一批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请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2号)第十五条规定: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并且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单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是一位留学生,已经毕业即将回国,想采用分离运输行李的方式将自己的行李物品运回国内,请问具体怎么操作?
答复: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分离运输行李应当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提取分离运输行李时,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本人身份证件(有进出境记录的护照)、有关申报单证、物品清单等到物品进境地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监管
Q
我司常年有深加工结转业务,请问现在推行的新监管模式,业务范围是否包含深加工结转?
答复:根据《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Q
我司是做进料加工的企业,加工的成品工艺中有部分料件符合消耗性物料的情况,请问这部分物料是不是不可以和其他保税料件归并为一项申报?
答复:根据《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第六条规定:消耗性物料应当与其他保税料件分项申报,不得归并。
Q
我司开展的是工单式核销,这次核销截止日,海关查出料号级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请问这个情况一般会怎样处理?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时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海关将加工贸易企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辅助系统中的料号级法定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对于短缺部分,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后续补税手续,边角料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海关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Q
我司有批进料加工料件国外发货迟来,生产线马上就要停了,请问是否可以将同样的国产料件来替换这部分保税料件?
答复: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如果串换的国产料件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料件串换。

文章来源: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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