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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对应的商品分类编码?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12-31 13:50:37    点击数:-   【

海关编码归类|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对应的商品分类编码?海关编码归类服务热线:021-65065531

海关编码归类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请问没有打印简码的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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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对应的商品分类编码?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编码指导填报。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03
问: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9号)分别规定,建筑行业、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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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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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初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需要如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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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文件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有部分月度(季度)销售额超过标准,且不愿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的,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规定,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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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海关编码归类,海关商品编码归类,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
文章转自:塔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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