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归类|海关报关单退单原因汇总及解决办法。 海关商品归类服务热线:021-65065531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世贸组织(WTO)成员,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三条要求“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做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做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做出决定的依据。”这在我国归类制度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海关归类,海关商品归类,海关归类决定
随着时间上的推移,当时先进的制度至今也显示出问题的所在。最突出的就是无法满足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事项做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归类意见。海关归类,海关商品归类,海关归类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和国际接轨,海关于2017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并与2018年2月1日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事项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归类预裁定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商品税号并出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的行为。海关归类,海关商品归类,海关归类决定
文章转自:天津捷诺物流
文章来源:天津报关协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 张海涛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