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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录入商品代码提示无效咋办?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5-25 11:46:27    点击数:-   【

最近有企业反映,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时,系统往往提示商品代码无效或者失效,导致无法正常保存申报数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海关使用的HS编码和退税部门使用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商品代码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企业只需要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显示的10位商品代码填报在申报明细里即可。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两个代码库中的部分商品代码可能存在不一致。遇到此类问题,可参考以下办法解决


一、可以先检查一下申报系统的商品码版本是否为最新。商品代码版本信息在申报系统首页右下角显示,当前版本号为CMCODE2021C,如果不是手动点击升级按钮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其默认版本号是当前最新的,故无需手动升级。
二、在排除了上述第一种情况的问题后,如系统仍然提示商品代码无效或者失效,则需进一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商品代码已失效。该种情形系统会提示“输入的商品代码已失效!系统检测到对应的8位商品码,是否替换?”
 (二)商品代码无效。该种情形系统会提示“商品码无效。若因税率库升级导致商品码调整的,请先填写《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该问题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录入错误。请仔细检查录入的商品代码是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一致。

2.录入的是非基本商品码。基本商品码标志可在“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中进行查询,带有*号标志的即为基本商品码。反之,则属于非基本商品码,不能直接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此时,如查询到该商品代码有税务扩展码,该扩展码为基本商品码且在有效期内,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加1或者加2的扩展码进行申报即可。具体选择哪个扩展码可根据商品名称、征收率等确定。

3.商品代码在报关单上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间发生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因此,只需要在系统中额外填报一张《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即可。


文章转自: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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