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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物资(3511)与进出口捐赠物资(3612)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04-06 18:43:56    点击数:-   【

虽然援助物资(3511)与进出口捐赠物资(3612)同属于赠送的物资,但是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同之处

 

一、捐赠人范围不同

无偿援助进口物资是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其中,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可见,援助物资(3511)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互相之间无偿援助和赠送的一种形式。

而捐赠物资(3612)捐赠人范围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适用情形不同

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20号公告第一条,援助物资的减免税范围包括:

(一)根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赠送函或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赠送函、协定或协议规定范围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二)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三)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

(四)我国履行的国际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规定的进口物资。

 

而捐赠物资适用以下多种情形:

12015102号公告所述的捐赠物资,适用征免性质代码“救灾捐赠”(801);

2、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适用征免性质代码“扶贫慈善”(802);

3、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的藏品,征免性质代码为“公益收藏”(698)

4、其他捐赠进口物资适用征免性质代码分别选用“一般征税”(101)、“科教用品”(401)、“残疾人”(413)、“国批减免”(898);

 

三、申请减免税材料不同。

根据公告要求,援助物资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交赠送函或相关协定、协议以及委托书,属于第四种情形的,需提交相关国际条约;

而捐赠物资由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境外捐赠函、《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等材料

 

四、征免性质与监管方式不同。

援助物资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监管方式为“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简称:援助物资)

捐赠进口物资的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代码为3612,征免性质根据适用情形不同可以是“救灾捐赠”(801);也可以是“扶贫慈善”(802)“科教用品”(401)等

 

相同之处

 

一、二者的受赠单位都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减免税《确认书》,当存在多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出具《确认表》时可以指定一个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二、二者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数都是1(国有)或者9(其他)。

三、二者的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均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办理。

 

提醒

 

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海关仍然要凭进口许可证件验放;

对于境内外企业之间的互相赠送,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都不属于 “捐赠物资” 范围;

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的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3339);

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或援助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来(出)访的团体和人员相互馈赠的礼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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