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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的应用规则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9-23 10:11:57    点击数:-   【

如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证书的办理也随之普及,原产地的概念更多的进入外贸谈判的视野。如何利用便利措施、发挥原产地证作用便成为了企业热议的话题。

上次我们初步了解了下什么是原产地证以及原产地证的分类,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原产地证的具体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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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在应用上有哪些规则?

在各类贸易协定中,相关方制定了关于判别产品原产地的一系列规范。原产地规则一般均包含了判定货物是否原产的标准、直运规则等内容。

在我国所享受的普惠制待遇以及参加的各类自由贸易区等,其中国际协议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均按是否含有非本国的成分把产品分成完全原产产品与非完全原产产品。但无论产品最终是判定为完全还是非完全,该产品都是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以享受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各项优惠待遇。而那些排除在这两种产品之外,即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则无法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那么完全原产和非完全原产怎么判定呢?有没有清楚的界限呢?

1、完全原产

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对“完全获得”的定义大致相同。归纳来看,对我国而言,“完全获得”主要针对以下类型的产品:一是植物及其产品;二是活动物及其产品;三是矿产品和自然品;四是在本国以外获得及加工的海捕产品;五是废旧物;六是加工而得的产品。

举个例子:

比如植物及其产品。一般而言,在我国生根发芽并成长之后的植物及经由该植物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均可认为是在我国“完全获得”,即不考虑培育成植物的种子的来源。举个例子,我国从智利进口樱桃树种,经培育后长出的樱桃,应当认为是在我国“完全获得”。

再如活动物及其产品。判定家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在我国“完全获得”主要有两个版本,一种是“宽松版”,只需活动物是在我国饲养,那么该活动物及从其身上获得的产品可认为是“完全获得”。实行宽松版的主要有普惠制、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等。另一种是其他自贸协定的“严格版”,活动物需要在我国出生并饲养,增加了“出生”的限定,该活动物及从其身上获得的产品才能认为是“完全获得”。

比如,我国自澳大利亚进口绵羊,经饲养后在该绵羊身上获取的羊毛,出口至欧盟、智利等“宽松”国家和地区,可认定是“完全获得”,但如果出口至东盟、韩国、格鲁吉亚等“严格版”国家和地区,则不能被认定是“完全获得”; 如果该进口的绵羊产出了下一代绵羊,那么,下一代绵羊及其羊毛无论是出口至“宽松版”区域还是“严格版”区域,均可被认定是“完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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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完全原产

指明确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非原产成分则是指进口的或者不明来源的成分,是否属于进口以关境为准,如中国大陆市场上来自台湾、香港等地的零配件和原材料也属于进口。对于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不能简单的判定是否属于我国原产,而需要看是否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关于实质性改变的要求。

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一般有: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以及上述三项的组合。普惠制和各贸易协定对非完全原产的标准各有不同,具体申领前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仔细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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