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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实用科普贴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9-13 09:04:31    点击数:-   【

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二、为什么要对“特许权使用费

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进口货物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包括:“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哪些“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特许权使用费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符合以上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附有商标的;

2. 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如果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五、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六、如果需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进口货物及相关费用应如何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规定,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七、如果进口货物存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进口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该如何处理?

(一)如果发生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没有主动向海关申报,则违反了海关法律法规,属于未如实申报的违法行为,海关将给予行政处罚;

(二)在海关发现前,如果能够向海关主动披露存在的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仅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八、案例分析:

某企业从国外购买一批超声波医疗仪器等设备,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进口并在国内销售附有商标的设备,按销售金额的1%向外方支付商标使用费。该笔商标使用费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如未依法依规申报,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由买方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调整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企业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判断该笔商标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该企业不支付该笔商标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该进口货物,因此,该笔商标使用费应当调整计入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8号)的相关规定,在该批设备进口时,该企业存在需向卖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且该费用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因此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企业应当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若在货物进口时企业未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或者未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构成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企业可以在海关发现前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主动向海关报告涉税违规行为,经海关认定符合主动披露情形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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