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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检验法律法规与违规责任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9-22 09:56:43    点击数:-   【

近期,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口岸危险品综合治理”百日专项行动,着力防范化解口岸危险品滞留风险,坚决遏制伪瞒报违法行为,为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违反规定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危险品基本概念


        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危险品进出口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阐述: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有2828个条目,序号2828是类属条目(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什么是危险货物

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

危险货物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际法规制度

UN TDG: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1956年,经联合国正式出版,因其封面为桔色,TDG又称“桔皮书”。

TDG为各个国际运输组织、国家/地区开展危险货物立法、制标提供法规框架。

GHS制度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2003年,经联合国正式出版,因其封面为紫色,GHS又称“紫皮书”。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是一套标准化的统一协调的化学品分类标签制度,它明确定义了化学品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创造性地提出了对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准,利用可提供的数据进行分类的程序方法。

GHS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

——对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对化学品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



国内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

2.《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三、海关监管职责及进出口相关要求依据




法律法规赋予海关的监管职责

1. 对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危险品进出口

2. 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进出口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依据

1.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须如实申报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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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要求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3. 检验项目及内容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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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责任及相关案例




进出口不实申报或不申报须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危险品进出口



相关案例:某企业出口货物夹藏

危险化学品未申报案

A公司于2022年8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常州海关申报一批出口货物云石胶,经该关关员现场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包括云石胶和固化剂,经检测,该批固化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名的危险化学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批固化剂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A公司未将上述固化剂向海关申报检验的行为构成法检商品不予申报违法行为,海关第一时间监督将该批危险化学品退出该码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A公司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未经检验擅自出口法检商品或擅自使用

销售进口法检货物须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某企业未经检验擅自使用

进口危险化学品案

B公司受S公司委托,于2021年4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所属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项下共10项货物。其中第八项申报品名为三卤甲烷(THM)试剂3酸溶液,申报商品编号为3822009090,数量48瓶,申报货物属性为V/W非特殊物品。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并需要实施法定检验,B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进行商品检验并擅自使用完毕。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B公司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提供或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

包装容器须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案例:某企业出口危险货物使用

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案

2022年3月24日,C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汕头海关所属汕头港海关申报出口电动玩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有未申报货物铅酸蓄电池(含稀硫酸15%)40个。铅酸蓄电池(含酸)属于第8类危险品,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2800,其包装容器应经海关鉴定合格方可出口。C公司出口危险货物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C公司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文章转自:南京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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