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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3-06-29 14:35:23    点击数:-   【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布局要求

为促进两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由各直属海关对两仓进行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并对外发布。企业申请设立两仓的,应满足布局要求。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二)按需设立,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海关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二、规范运作

(一)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两仓货物进出库应当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仓库经营企业在两仓货物完成实际进出库24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超过24小时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管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经营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二)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两仓申请注销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办结货物进口征税、复运出境、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等出库手续,并办结核注清单、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担保等单证手续。

三、设置规范

对于新申请设立两仓,按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设置规范》)进行建设。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如存在与《设置规范》不符情形,应及时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期间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经企业申请,符合除《设置规范》外其他延期规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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