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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90号(关税调整方案、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反倾销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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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90号(关税调整方案、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反倾销措施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2016年第86号

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区间流转业务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区间流转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区间流转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申报等信息。

四、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的转入信息并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二)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企业应当按照经海关审核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申报手续。

五、区间流转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

(二)《申报表》中保税流转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和计量单位等应与企业电子账册对应内容账册一致。

(三)区间流转对应商品的申报计量单位和申报数量应当一致,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法定数量应当一致。

(四)流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商品编号前8位)应当一致。流转双方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按转入地主管海关依据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认定的商品编码办理流转手续。

(五)当《申报表》的转入方表体为空时,不进行商品项比对。

(六)《申报表》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发货。

(七)《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已备案商品不能变更。

(八)海关在收到企业《申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交的《申报表》海关不予受理,并应将相关理由告知企业: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已收取担保金的涉案企业除外);

(三)未按规定要求报关或者收发货的;

(四)企业电子账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五)属于失信企业的。

转入转出企业备案后如有上述情事,海关可对《申报表》进行暂停处理,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报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七、企业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后,应按照《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应向海关如实申报。

(一)转出企业按照《申报表》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区间流转出区核放单,由转出地海关实行卡口核放确认后,转出地主管海关登记发货信息。无核放单的,由转出企业自行登记发货信息。

(二)转入企业按照《申报表》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对应的区间流转入区核放单,由转入地海关实行卡口核放确认后,转入地主管海关登记收货信息。无核放单的,由转入企业自行登记收货信息。

八、区间流转货物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实际收发货的,应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施加海关封志。

九、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批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20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22号)的有关规定,在各自主管海关办结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转入企业应在流转进口报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十、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流转申报手续:

(一)企业按照《申报表》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企业填制相应的进(出)境备案清单(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的,企业可不填制进(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流转保税货物的监管方式、运输方式、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

一份转入备案清单对应一份转出备案清单,转入、转出备案清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

转出备案清单中“关联清单编号”栏应填写所对应的转入备案清单号。

随附单证代码填写“K”,转入、转出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对应申报表编号。

(三)企业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根据流转双方实际收发货数量确定申报数量。

实际收货数量与实际发货数量相同的,流转双方按相同数量申报;

实际收货数量少于实际发货数量的,流转双方按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申报,实际发货数量与申报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实际发货数量的,流转双方按实际发货数量进行申报,实际收货数量与申报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入区备案清单,办理货物入区申报手续。

(四)企业发生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的区间流转货物,经海关处理后可以办理申报手续。

十一、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批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在各自主管海关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顺序办结集中申报手续,转出与转入申报数据应对碰一致。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转入企业应在流转进口报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十二、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货、退换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按退货、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rar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7号|关于2017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2016年第87号

为满足社会公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令〔2005〕454号)有关规定,现公布《2017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

注:

一、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1至上一个月的累计数据。其中,“快讯”为海关统计月度初步汇总数据;“月度正式数据”是在月度初步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差错后形成的正式数据;“中文月报”和“英文月报”为以海关统计月度正式数据为基础编制的系列报表。

二、“中文年鉴”和“英文年鉴”指以上一年度的海关统计正式数据为基础编制的系列报表。年鉴出版后对上年度数据不再更正。

三、“快讯”中文版由海关总署通过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和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及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四、“月度正式数据”由海关对外数据咨询服务部门提供数据咨询。海关总署数据咨询电话:010-65195623、010-65195923;传真:010-65195884;网址:www.chinacustomsstat.com,www.hgtj.cn;邮箱:service@hgtj.cn。

五、“中文月报”和“中文年鉴”由《中国海关》杂志社出版发行。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朝阳口岸中国海关信息出版大厦6层《中国海关》杂志社 ;电话:010-65194252;传真:010-65194245;邮编:100023;邮箱:fa_xing@customs.gov.cn。

六、“英文月报”由香港经济导报社出版发行。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342号16字楼;电话:852-25722289: 传真:852-28342985;网址:www.eiahk.com,邮箱:eiaet@pacific.net.hk。

七、“英文年鉴”由香港方誉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在线服务。联系地址:香港菲林明道8号大同大厦803-804室;电话:852-29739133;传真:852-25309820,网址:www.b2bchina.com.hk;邮箱: info@goodwill.com.hk。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8号|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关税的产品清单的公告

2016年第88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转版,大陆对台湾地区部分农产品零关税政策产品清单也相应发生变化。我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5号附件《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2年版)》进行了相应调整,制定了《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中,标有“ex”的税则号列是指该税则号列包括多项商品,但仅在清单中列名的产品为免征关税的农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2017年版).xls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9号|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2016年第89号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

(2)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2.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内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3.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哥斯达黎加、冰岛、韩国、新西兰、秘鲁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

4.特惠税率

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三)税则税目。

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经转版和调整后,2017年税则税目共计8547个。

二、其他说明事项

为服务进出口企业,保证《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顺利实施,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有所对照以正确申报,海关总署编制、编印了相关参考资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海关总署已编制《2016-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转换对照表》,内容详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二)海关总署已编制2017年《非全税目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内容详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

以上资料仅供通关参考。

(四)根据《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海关总署将对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相应调整内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相关文件:

《2016-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转换对照表》和《非全税目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docx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0号|关于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的公告

2016年第90号

根据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税则号列的调整及优化需要,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现就涉及商品编号调整后的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359000.35。

二、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1,其他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2,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90。

鉴于“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进口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的进口申报手续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上述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措施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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