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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资信认证企业的新福利—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8-31 11:01: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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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资信认证企业的新福利—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康索特关务咨询

2016年8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公告事项归纳如下:

一、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此类证件。

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或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办理帐册设立(变更)手续。涉及禁止或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仍应事先办理商务部门的审批,取得批准文件后再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三、特殊监管区域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及缓税利息。涉及许可证管理,仍需提交相关许可证。有配额证的,海关按配额税率计征;无配额证的,海关按配额外的税率计征。

四、严格加贸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核查机制。

此公告主要归纳为以上四点,其中第二点很多关务在操作时可能有不明之处,在此简述解释一下:关于涉及禁止或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仍应事先办理商务部门申请及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再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目前关于禁止及限制类的商品,最新生效的文件有三个,分别是:

一、2014年12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此公告调整了限制类加工贸易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十位商品编码。

二、2015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调整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考虑到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中的1871项禁止的十位商品编码进行剔除,共计剔除了11个十位商品编码。调整后的1862个商品编码,仍按第90号公告规定执行。此处,有同志不禁要问:1871-11=1860,怎么会是1862。天呐!公告简单的减法都会错!其实不然:公告剔除了11项,其中有二项2910200000及3915200000对剔除是设有条件的剔除,不是完全剔除,故公告出于严谨,虽说明剔除11个禁止类,但仍公告是1862个商品编码为禁止类管理。

三、2015年11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的公告,调整了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十位编码,其中限制出口95项,限制进口356项。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加入了海关AEO认证企业的分类别管理办法:(一)对于限制类管理方式为实转的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与一般认证企业实行”空转”,东部一般信用企业按进口料件的税款之和50%的保证金进行缴纳。对于不实行实转的编码,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一般信用企业均实行空转;(二)中西部地区,开展限制类加工贸易的,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一般信用企业均实行空转,可见国家对中西部发展还是有相应的政策优惠支持;(三)失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均需缴纳100%台帐保证金;(四)中西部地区是指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东部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五)限制类加工贸易公告不适用特殊监管区域以及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

综合以上对公告文件的简单解说,以及2016第45号公告中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表体内容,不难看出加工贸易审批开始简化,海关加贸部门对企业开始使用AEO认证企业的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将信用以政策的方式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之中,未来在加工贸易方面,高资信认证企业将会得到更多的海关便利。

来源:关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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