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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培训之进出境修理物品-康索特关务咨询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12-09 09:57:0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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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培训之进出境修理物品-康索特关务咨询

货物需要进/出境维修怎么办?怎么向海关申报?小编今天给大家介绍进出境修理物品专用的监管方式——“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快来关注!(康索特关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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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料件退换(07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一、进境修理物品

1、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

①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

②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2、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

①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

②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

③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3、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

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二、出境修理物品

1、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

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

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2、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

①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

②维修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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